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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考前复习资料及答案

发布时间:2018-5-31 12:51:10 阅读次数:255 文字:【】【】【

2018年10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考前复习资料及答案

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模拟真题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的有( C )。

A.投资人不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清偿要求的, 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家庭共有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该一定的期限为 ( A )。

A.15日 B.30日 C.45日 D.90日

3.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乙可以决定20万元以下的交易。乙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30万元的商品。丙不知甲对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A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

A.A企业向丙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 B.乙仅对20万元以下的交另有决定权,所以A企业向丙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丙出示给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丙出示给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20万元,其余款项丙只能要求乙支付。

4.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D )。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D.由债权人中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C )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6.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单独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实施的下列行为违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C )

A.为合伙企业购置房产; B.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 C.以企业的设备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 D.聘请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7.甲、乙、丙三人于2007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l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B )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的出质行为需要经过乙和丙的一致同意。

8.在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时,下列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是( A )

A.自然人张某; B.国有独资公司甲; C.国有企业丙; D.公益性的社会团体丁。

9.下列对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论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C )

A.公民张某与自己年仅12周岁的儿子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B.合伙人必须一次全部缴付出资,不可以约定分期出资; C.公民甲、乙、丙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可以以劳务出资;

D.合伙企业名称中没有标明“普通”或“有限”字样的话,视为普通合伙企业

10.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 A )。临时股东大会

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以决定临时出现需要股东表决的公司重大时宜。

什么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一般投资者更为关注的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包括主要股东变更、收购兼并、重大人士变动、调整股利政策等。

股东权

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其通常包括:重大事项表决权;选举公司董事权、监权;管理监督权;分派股利权;优先认股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根据股东平等原则,任何股东均享有股东权,非依法律和章程规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但是,股东地位平等并非其权限大小完全相同。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股东的权限范围,通常与其责任形式相适应;股东的权利大小,一般同其出资份额相一致。

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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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首先体现在公司资产破产清算的受偿顺序方面,它是排在债权之后比普通股优先,其次它在股利分配顺序方面较普通股优先。而且通常按事先约好的股息率发放。再次,优先股通常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

特点:1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

2018年10月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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